旅游学院学习生活辅导人员工作守则

发布者:旅游学院发布时间:2013-07-12动态浏览次数:207

第一条为维护当事人利益,顺利开展学院辅导工作,制定本工作守则。
第二条本工作守则适用于我院专兼职辅导老师及辅导室工作人员。      
第三条热爱高校心理咨询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四条热爱学生,树立服务意识,真诚为来访者排忧解难。
第五条加强自身修养,认真钻研专业知识,提高自身心理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明确工作性质,了解自身能力和职能界限,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七条明确学习生活辅导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尽量避免来访者对咨询人员的过分依赖。
第八条学习生活辅导人员不得与来访者建立和保持私人关系,不得利用来访者对自己的信任和依赖谋取私利。
第九条学习生活辅导人员在缺乏咨询辅导经验或身心状态不佳等情况下不接受咨询辅导任务,并妥善说明,做好转介事宜。
第十条团体辅导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辅导人员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
第十一条保持辅导室室内清洁,维护室内财产安全,不得私用辅导室设备或将辅导室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准时出席预约咨询,认真做好个案记录并存档,紧急复杂的情况应及时报告,以便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对咨询的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录像和其它资料,均应作为专业资料予以保密,妥善进行保存,未经当事人许可,不得泄漏。
第十五条在学习生活辅导工作的开始就应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团体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记录内容必须改动,以保障当事人不被识别出来。得到来访者书面许可的情况可不受此限制。
第十七条学习生活辅导人员发现来访者有危害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发生,及时通知上级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本工作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旅游学院学生学习生活辅导室
二零一二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