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信联发〔2007〕51号
(2007年3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暂行办法》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贷款人,是指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辖属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及其辖内法人营业网点。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贫困家庭学生。
第六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由受益人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按就近原则办理。
第七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性申请,一次性核定,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分学年(每年秋季开学前,并且每学年只发放一次)填写借款凭证发放贷款的办法。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凡参加全国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甘肃省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公办学校,含高职高专,全省省属、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名单及其联系方式详见附件1)录取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和当地户籍证明,并拥有固定住所;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拥有一定的经济收入来源;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四)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
(五)持有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其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此表由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统一印制,一式两份,其中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档1份,受益人用于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向农村信用社提交1份);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用途和贷款方式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贷款额度由贷款人根据受益人就读高校核定的其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实地调查核实受益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并充分考虑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偿债能力等因素后最终确定。借款人中途需要停止发放贷款的,须向贷款人提出经受益人就读高校签章同意的书面申请后,贷款人可以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最长期限为10年,具体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但最迟必须在受益人毕业后2年内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除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情况除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到期后不得办理展期或转贷手续。
第十二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上浮。在贷款存续期间,如遇国家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下年度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用途只限于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的基本费用(主要包括学费和住宿费)。
第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担保或信用贷款方式,具体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情况确定。借款人申请联保贷款的,由受益人的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且联保户数一般不少于三人;借款人申请信用贷款的,具体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信用记录和实际偿债能力确定贷款额度。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程序。
一、受益人提出贷款申请。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并填写《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同时,受益人向就读高校提交以下资料,作为《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的附件:
(一)高校录取通知书、学生证及其复印件;
(二)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三)受益人家庭所在地乡(镇)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四)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材料。
(四)借款人同意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承诺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书面材料。
二、高校审查受益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主体资格。受益人就读高校对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要进行严格的贷款主体资格审查,防止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重复申请。对审核同意的,由高校在《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上签注意见,并提供受益人在校期间所需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以及指定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汇划的银行账户、账号及其开户银行。
三、借款人向当地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申请。借款人持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向户口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填写《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3)。同时,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基本情况的简要说明及其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经受益人就读高校审核同意后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的《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核表》及有关附件;
(四)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调查。凡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农村信用社对属于本网点服务区域内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要积极受理,并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资料的初步审查和实地调查工作。受理贷款申请的农村信用社重点审查和调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合法;
(二)借款申请人提供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符合规定;
(四)贷款担保手续能否落实;
(五)贷款人认为需要审查和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贷款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要按照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程序逐级进行审查审批,并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含贷款审查和调查时间)内对贷款申请给以明确答复。
第十八条 贷款的发放程序。
一、签订借款合同。经过初步审查和实地调查后,对符合贷款条件,并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同意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贷款人要依据贷款审批意见,及时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见附件4)。借款合同的内容、签章必须齐全、完整,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各持一份。同时,借款人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
二、款项汇划。贷款人对借款合同、借款凭证及其他贷款资料审核无误后,负责在贷款申请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含答复时间)内发放贷款,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受益人就读高校指定的银行账户,并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上注明“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字样。同时,据以登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见附件6)。发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助学贷款——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贷:存放联社款项等科目
第十九条 新学年受益人再次用款时,由借款人持本人身份证和个人印章直接到贷款人处填写借款凭证,并签署《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后,由贷款人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划款手续。但是,借款人不得为受益人提前申请使用下一学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第五章 贷款的后期管理
第二十条 借款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借贷双方约定的用款、还款计划,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分次发放、分次偿还”的方式。借款人也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按照实际用款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人在受益人就读期间提前偿还贷款本金的,应付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但自借款人全额自付贷款利息之日起,贷款的偿还必须利随本清。
借款人偿还贷款时,贷款人销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收回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个人结算存款或现金等科目
贷:助学贷款——甘肃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户
第二十二条 贷款展期。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受益人,借款人要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和贷款展期申请。贷款人对申请材料审查核实后,可以为借款人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同时登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内控台账》。
第二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必须征得贷款担保人同意,并由担保人在借款展期审批表“担保人意见”栏内签署明确意见并签章。贷款展期期限与受益人继续攻读学位的期限相同。
第二十四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按季结息,每年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为贷款结息日。结息后,由贷款人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申请财政贴息或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管理
第二十五条 受益人在校期间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补贴。受益人若继续攻读学位,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贷款贴息。
第二十六条 受益人毕业后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全额自付。借款人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或自办理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
第二十七条 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或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由高校负责及时通知贷款人,其时间以高校的通知为准。对于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和死亡等情况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设立相应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专岗,具体负责辖属营业网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监督指导、规范操作、台账管理以及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的申报、确认、划拨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前,各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件7)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8)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申请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省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前,负责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向各省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汇总、分类,并传真到各有关省属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省属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将贴息材料报送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省联社在收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后,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二、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贴息程序:
(一)每季度结束后的5日前,各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分别汇总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情况,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申请表》(见附件9)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见附件10)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申请表》和《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市级财政贴息统计明细确认表》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在每季度结束后的20日前,负责将全省农村信用社向各市属高校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汇总、分类,并传真到各有关市属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市属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将贴息材料分别报送各高校所在市、州的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联社在接到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贷款贴息资金后,按照贷款利息的实际发生情况,及时将贷款贴息资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第三十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收到贷款贴息资金后,及时进行有关账务处理,设立专户进行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利息收入——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
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层层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台账,详细记载贴息资金的拨付情况。
第三十二条 根据“风险分担”原则,由高校和同级财政各出资50%,共同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基金,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对贷款人给予补偿。具体比例比照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确定的风险补偿基金比例执行。贷款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报、确认和拨付工作,一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三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省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5日前,各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区别不同省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见附件11),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在9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9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在9月2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进行汇总、分类,并及时传真到各有关省属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省属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于10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金申请书、经高校确认的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提交甘肃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五)省联社在收到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后,负责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及时将风险补偿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二、市级财政拨款高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申请程序:
(一)每年9月5日前,各贷款经办农村信用社、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区别不同市属高校,将上一学年度(即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金额进行统计、汇总,填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在9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二)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在9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三)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在9月2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申请书》汇总、分类后,传真到各有关市属高校进行确认。
(四)经有关市属高校以传真方式确认后,省联社于10月底前将年度风险补偿金申请书、经高校确认的实际发放贷款汇总表提交各高校所在市、州的教育主管部门。
(五)省联社在收到各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拨付的风险补偿金后,负责在当年12月底前按照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及时将风险补偿金逐级划转到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入账。
第三十四条 各经办农村信用社在收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后,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有关科目
贷:呆账准备——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
第三十五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金必须设立专户管理,并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一)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金损失的弥补;
(二)用于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的清偿;
(三)经省联社批准后,用于支付开办该业务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等费用。
第三十六条 省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层层建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台账,详细记载风险补偿金的拨付情况。
第七章 贷款管理及贷款责任
第三十七条 借款人无力还款和因不可抗拒的因素无法偿还贷款的,受益人必须积极与贷款人重新办理有关贷款借据,并由受益人承担全部贷款本息的偿还义务。
第三十八条 贷款业务经办人员按照有关贷款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正常发放的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并且积极履行了贷后管理有关职责,但仍然形成的呆坏账贷款,不追究贷款业务经办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形成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对由于学校把关不严,发生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重复贷款的,一经发现,贷款人可以立即采取必要的风险防控措施,要求有关学校予以纠正,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补偿责任,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同时记入借款人的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以及各经办农村信用社要分别设立“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二级科目,并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单立台账、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四十二条 各县(区、市)农村信用联社要按月编制《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见附件12),于每月5日前以纸质形式报送同级人民银行的同时,逐级汇总上报省联社各办事处(尚未设立市、州办事处的,于每月10日前直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省联社各办事处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汇总上报省联社市场发展部。
省联社市场发展部负责于每月13日前,向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及时报送《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统计月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不同于其他一般助学贷款,贷款人应当严格管理,分别核算、汇总和统计上报。
第四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未尽事宜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省联社的有关补充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已经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和甘肃省教育厅审阅同意,自200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