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学院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选办法

发布者:旅游学院发布时间:2023-10-07动态浏览次数:296

为提高我院研究生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营造探究知识、崇尚真理的学术氛围,提升研究生科研素养和实践能力,根据《西北师范大学研究生创新能力提升计划》(西师发〔2019〕3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范围

我院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其中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以及休学、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的研究生不在申请范围之列。“学术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学术学位研究生,“实践之星”评选对象原则上为专业学位研究生,但当专业学位研究生不达标或不具备条件时,采用学术研究生递补的办法。

二、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学术不端行为;

4.专业课程学习无补考记录。

三、评选原则

1.重绩奖优的原则。按照学校“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要求,择优奖励科研能力、实践能力及成绩优秀的学生。

2.量化考核原则。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以综合测评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进行量化考核。测评成绩排名是确定评审结果的主要依据。

3.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由本人申请、导师推荐、学院评审委员会联评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评审人员、评审过程、评审结果公开,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四、评选标准

1.“学术之星”与“实践之星”评选计分由三部分组成,即科研能力(学术论文、著作与项目)、实践能力(获奖与应用成果)和学业成绩,评定成绩以百分制计算。其中“学术之星”科研能力占60%,实践能力占20%、学业成绩占20%;“实践之星”科研能力占20%、实践能力占60%,学业成绩占20%。

2.计分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旅游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实施细则(试行)》中的计分标准执行,研究生的各类成果认定时间为参评年度(即上一年的12月1日到当年11月30日,下同)。

3.“学术之星”至少有1项C类及以上科研成果,成果认定按照《西北师范大学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分类办法》执行。

4.“实践之星”申请人在年度内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为第二作者完成的文艺作品、应用设计、案例报告等实践成果,获得厅局级及以上政府部门奖励或被采纳;或在技术上有创新,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获得较高社会评价,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或在国家教指委、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中国科协青少年科技中心以及国家各专业教育学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省级及以上专业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优先推荐。

五、名额分配与奖励

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全校各评选100名,荣获“双星”称号的研究生学校统一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

六、评选流程

1.个人申请。按照研究生院通知的时间和要求,申请人提供学业成绩、科研成果、各种奖励和社会实践的证明材料。

2.导师推荐。研究生导师认真审核学生的申请材料,结合其学习表现、科研、实践的情况,客观负责地填写推荐意见。

3.学院评选。学院成立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评审工作小组,评审工作小组一般由5至7人组成,院长或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党委副书记任副组长,研究生导师、研究生教务秘书、研究生代表任组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送研究生院学术与培养部。

4.学院公示。学院将评审结果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5.研究生院审核。公示期结束后,学院上报“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名单,研究生院进行复审。

七、异议受理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工作小组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向学校研究生院提出申诉。

八、其他

申报评选过程中,如其科研成果或实践成果发现存在剽窃、作假等严重问题的,一律取消其评选资格;对已授予研究生“学术之星”和“实践之星”称号的,收回荣誉证书和奖品。